偵辦巴紐案的台北地檢署指出,本案得以追討部分建交款項,主要是檢方在偵辦之初透過台、星司法互助,緊急凍結金紀玖吳思材兩人在星的財產,才讓他們無法及時移轉。

 

外交部當年將與巴紐建交款二九八○萬美元,匯到金紀玖、吳思材在新加坡華僑銀行的聯名帳戶,當初外交部與金、吳兩人言明,若建交不成,應無條件歸還台灣。但事後建交不遂,這筆錢卻從聯名帳戶移轉出去。

 

台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黃謀信承辦巴紐案時,發現聯名帳戶內的二九八○萬美元疑經過繁複的洗錢程序,層層轉匯到金、吳在星虛設的多家公司,以及個人帳戶內,再輾轉流向日本、美國等地,部分資金則流向台灣,由吳思材持有。

 

黃謀信不但緊急扣押吳思材在台灣的數百萬美元資產,另外緊急啟動與星國的司法互助程序,追查資金流向後發現,仍有部分資金流向金、吳兩人在星國的相關帳戶。

 

其中吳思材在星國的相關銀行帳戶存有約一五二萬美元,金紀玖則存有三百萬美元。於是請求星國司法部門凍結金、吳相關帳戶內的資金。

 

後來外交部向星國法院提起民事訴訟,主張金、吳兩人相關帳戶內的資金,係來自我國匯出的巴紐案建交款,金、吳兩人涉及侵占,因而請求返還我國,並且依民事程序,採取類似假扣押的程序把相關資金扣下來。

 

因為金、吳兩人在星國的財產早已遭凍結,我國才有可能追回部分的建交款,否則,若金、吳相關帳戶已經沒有任何資金,即使民事官司勝訴,我方也討不回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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