板橋地院27日就職棒假球案開準備庭,傳訊熊隊前投手張誌家、象隊野手陳致遠、假球集團成員黎紹君,三人均不認罪,檢辯雙方對由誰鑑定打假球僵持不下,陳委任律師希望交由球評楊清瓏鑑定,檢方屬意球評袁定文,最後同意交由法官裁決。

 

張誌家事後接受採訪時強調,他是受過傷的人,沒有對不起手上的那一顆球;陳致遠則說,相信司法會還給他公平、公正與清白。

 

張誌家委任律師黃仕翰庭訊時指出,起訴書內容記載的犯罪事實認定張誌家於97年第282場次涉嫌打假球,但證據清單又記載「以打假球之名,訛詐雨刷蔡政宜」這段話,兩種說法自相矛盾,況且,該場比賽熊隊勝利。

 

其次,張誌家確實與蔡政宜有借貸關係,但與打球無關,測謊卻用複合語句「是否收蔡政宜的錢並成功打假球?」這有誤導嫌疑,測謊結果不足採信。

 

黃仕翰強調,檢方提出的證據都是白手套黃俊中個人的說法,並非蔡政宜直接與張誌家聯繫,懷疑黃俊中為了邀功誇大陳述,拿錢後中飽私囊。

 

陳致遠委任律師丁俊和認為,莊侑霖根本就不可能找得到陳致遠幫他打假球,懷疑莊根本打著陳致遠的名號,向組頭余則彬拿錢。

 

況且,檢方質疑陳致遠購買天母房子金錢來源有問題,但陳致遠月薪超過10萬,加上代言收入,以及賣房子的900多萬,足以支付天母新屋款項,這點無法作為收賄打假球的證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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